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接受社会监督

18.01.2017  09:32
3月底前车门喷涂“公务用车”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7-01-17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车改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对全市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标识]

  本市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根据车身颜色不同,标识颜色为白色、黑色或蓝色,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

  [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喷涂。

  实施方案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得大于现有特殊工作用车的数量且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保留总数的15%,未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仅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车辆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需在3月31日前实施喷涂。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对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将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