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为‘熊大’对簿公堂”案终审宣判

29.05.2015  00:28

   天津北方网讯: 本网5月13日报道的《两公司为“熊大”对簿公堂》一案,于日前终审宣判,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完整,适用法律有所欠缺,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另查明,单幅美术作品《熊大》由李某、丁某于2011年1月15日创作完成,深圳某动漫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于同年11月取得单幅《熊大》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外,李、丁二人还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12幅表现“熊大”各种拟人化姿态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亦由上述动漫公司取得。2013年4月,该动漫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深圳某商贸公司在毛绒公仔产品上专有使用“熊出没”作品及作品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权利。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某商贸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熊大》动漫美术作品在毛绒公仔产品上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上诉人宁河某商贸公司未经授权销售“熊大”毛绒玩具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有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完整,适用法律有所欠缺,应予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综上,法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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