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中心修订行政执法业务操作规程

01.02.2016  18:05

                                 

2016年1月,天津市公积金中心对行政执法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发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业务操作规程》(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号)。

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调整了上门调查、行政执法检查、立案、限期改正等业务流程和权限,操作程序和时限;二是对文书送达、上门执法检查、调查询问、证据采集确认等关键环节进一步严格要求,加强对文书的精细化管理将执法文书全部纳入执法系统进行管理,对每一份文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将严格检查文书的规范制作和使用情况;三是是严格要求执法信息录入时限,确保执法信息按时限录入执法系统,确保执法系统按时将执法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报送市执法监督平台;四是进一步严格对职工个人投诉办理的管理,积极通过调查询问、调解化解矛盾,在规定时限内调解未果的,立案处理。

本次规程修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细化的行为标准,有助于市公积金中心执法规范化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