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9.07.2017  03:21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第二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做例行调整。

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主要做两方面调整:一是将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1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二是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分别由2016年的21048元、1950元调整至22605元、2050元。缴存比例及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其他政策均未做调整,《通知》自2017年7月1日实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规定的重要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公积金的缴存额和贷款业务逐年增加,对提高缴存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贷款职工需提前确认账户余额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正处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期,请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积金官网(www.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