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联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合法保障妇女权益”新闻发布会

21.04.2018  02:43


  4月19日下午,天津市妇联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了“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合法保障妇女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市一中院近年来涉及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市一中院副院长余正琼介绍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市一中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合法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审理此类案件两项基本原则:依法审理与亲情疏导相结合,平等保护与适当倾斜相协调。市一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郭武强通报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介绍了市一中院在《解释》出台前针对此类案件始终坚持的审判思路:认真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注重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的诉讼权利,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阐明了新《解释》规定的三项裁判原则: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随后,此案主审法官刘芳介绍了审理此案件的审判思路和所做的具体工作。

  

  市妇联副主席闫英霞介绍说,市妇联高度重视离婚后“被负债”妇女的求助,及时梳理信访舆情,深入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解释》的出台完善了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有益于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同时兼顾了家庭关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为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中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不仅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同时体现了一中院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也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一中院依法判决的此案例也会对我市法院系统处理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具有指导作用,为深陷“被债务”泥潭的妇女们带来一片曙光。今后,市妇联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系统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整体合力,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