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防交通法》宣贯活动的通知

23.09.2016  20:06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委相关直属单位:

依据全国人大《国防交通法》立法进程,该法于2016年9月3日通过人大审议发布,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后的宣贯活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紧贴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大力宣讲《国防交通法》的深刻内涵、精神要义、基本要求和重大现实意义,推进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在交通领域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开展;积极宣传国防交通建设的发展理念、实践举措和显著成就,切实凝聚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加快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的意志力量;推介普及国防交通法律法规,为《国防交通法》纳入国防教育课程体系,进入法律教程目录,深入社会具体实践,军地合力推进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有效履行使命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总体思路

按照“全面系统、深入扎实、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客观实在、精准有效”的宣贯思路,结合《国防交通法》颁发出台、施行和常态化宣贯三个阶段,协调新闻媒体以消息、通讯、综述、人物专访、理论研究等形式,全方位、多视角、分层次进行深度报道,做到报刊杂志有文章、电视新闻有图像、广播电台有声音、显著位置有标语,形成浓厚的宣贯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为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达到良好的宣贯效果,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成立了《国防交通法》宣贯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书记主任、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王福山担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委闫志勇副巡视员担任常务副组长,交通战备处孙利金处长担任副组长,持续推进《国防交通法》宣贯工作。

(一)9月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根据审议情况,拟召开《国防交通法》新闻发布会,中央新闻媒体将报道新闻发布会情况。《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后,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委相关直属单位交通战备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本单位分管交通战备工作的领导汇报《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情况。

(二)天津市交战办拟定于9月份,组织全市交通战备业务干部集中就《国防交通法》学习近况进行交流研讨,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讲解。

(三)各单位要在集中学习《国防交通法》的基础上,自行加强对《国防交通法》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文章的学习。并结合国防交通活动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理论研究文章1篇,于9月20日前报天津市交战办(电子版刻录光盘),我办将择优推荐给国防、后勤学术、国防交通等期刊杂志。

(四)各单位要利用局域网、期刊杂志、宣传橱窗、张挂标语、LED滚动屏等形式,广泛开展宣贯工作。

(五)各单位要及时整理本单位宣传报道稿件,从《国防交通法》颁布之日起,每周四上报一次各区及行业宣贯情况至我办;要认真总结《国防交通法》宣贯工作,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今年宣贯活动情况报天津市交战办。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国防交通法》颁发施行的重大意义。《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作出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国防交通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全面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加强《国防交通法》宣贯活动的组织筹划。各单位要借助《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的契机,深入宣传行业系统建设发展理念和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隧行运输投送保障任务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结合《国防交通法》立法颁发施行的时间节点,认真拟制宣贯活动计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持续有效推进《国防交通法》宣贯活动落实。

(三)认真抓好《国防交通法》宣传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国防交通法》宣贯工作涉及内容广,持续时间长,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宣传与保密的关系,对涉密内容要进行脱密处理,公开宣传报道文章,要严格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防止宣传报道中发生失泄密问题。

 

附件:《国防交通法》宣传标语

 

(联系人:黄文艳;联系方式:24539329,13920401568。)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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