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28.09.2015  11: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

3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

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
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
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
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我市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
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市实现农业现代化、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
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
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
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
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王宏江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
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总队长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天津
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
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编办、天津警备区、
武警天津总队、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
市统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
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
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
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
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我市农作物播
种面积遥感测量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
队负责组织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
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
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

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区县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
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
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
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
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
予以保障。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级负担,列入相
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不同的普查阶段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
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
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
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准确
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
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
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
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
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
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
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
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
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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