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的通知

27.12.2014  20:33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应急保障体系,整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应急人才资源,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的重要作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评审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科学分析决策,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现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整合调整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规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应急专家库

对原有市级应急专家库进行调整,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重新推荐应急专家。应急专家应具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服务时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尽责;

2、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能熟练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了解所属领域或行业特点、最新科技、发展状况;

3、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特聘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所属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生产安全事件分析处置能力;

4、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管理,对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

申请应急专家资料包括:

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

2、应急专家本人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交材料时验证原件)。

市安全监管局聘用的应急专家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应急专家工作。

二、建立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急专家库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参考市级专家标准,将本单位拟聘请的安全生产应急专家汇总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局对市、区全部应急专家进行培训、统一编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聘用的应急专家可在本区县从事应急专家工作。

三、应急专家的业务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织统一培训,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有关要求和工作要点。

四、应急专家管理考核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人员,将进行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

区县安全监管局聘请的专家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并负责审查、聘用和考核。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

 

 

 

2014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王建锋;联系电话:2820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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