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就业失业统计

03.03.2015  16:08

      今天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2015年的“两会时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政协会议我关注的问题是完善我国就业失业统计,编制就业指数。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就业保障乃生存保障,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前提。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极不平衡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将增加就业和降低失业率纳入对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每年的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报告全国或地区过去一年的新增就业量与登记失业率。2014年,尽管我国整体经济增速下滑,但是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322万人,不仅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1000万人的目标,还超过上一年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的数量,创出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值。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9%。
      但是,从中央到地方,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失业方面两个指标,即“新增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仅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失业水平,而且具有明显的误导性。以往在“两会”期间,经常听到代表和委员依据政府发布的新增就业指标来判断就业形势的好坏,依据政府发布的城镇失业率指标来判定当前的失业水平,甚至不顾统计口径上的差异,与国外同期的失业率进行比对。
      首先,新增就业不能反映当年净增的就业量。一方面,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的转型都可能带来就业岗位增加和新增就业量,另一方面,经济的下滑和企业倒闭以及伴随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产业有机构成的提高,也可能减少就业岗位和就业劳动人口。因此,只有新增就业指标而没有新增失业指标,就无法反映经济变动带来的就业或失业的净效应,据此无法掌握就业或失业的动态和变动趋势。
      其次,城镇登记失业率也不能反映我国城镇的就业失业水平。它只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显性失业(即公开失业),却不能反映隐性失业,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失业率水平,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而且,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以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为统计对象,既不能反映农村地区人口的失业状况,也不能反映事实上已经进城务工经商的非城镇户籍人口的就业状况,更不能反映那些仍未迁移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的失业状况。
      针对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
      第一,完善我国就业失业的统计指标、指标体系和相关法规。科学合理界定统计口径;增加标准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时间和长期失业者的比重;增加失业分类和成因统计;健全月度、季度失业统计及报告制度,做好失业统计数据的分析与预测,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和预警功能。
      第二,编制我国总体、分群体、分地区、分行业的就业指数。采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开发社会调查服务机构,用抽样调查方法补充行政登记方法的不足。应用现代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缩小统计的时间间隔,使就业失业统计动态化、规范化,使就业指数成为经济变化和公共管理的“晴雨表”。
      第三,拓宽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统计,逐步实现城乡就业失业统计的统一。
      第四,各级政府应构建失业预警系统,随时监测就业失业的变化方向和速度,以便及时防范就业风险,化解可能出现的民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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