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30.09.2015  13:57

  10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施行《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在本市城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量超过每日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规划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的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应当本着达标安全的原则优先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