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冒用他人身份定罪服刑 和平检察院予以纠正

16.10.2015  09:56

   天津北方网讯: 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或以自报名方式隐瞒真实身份导致姓名“张冠李戴”的问题时有发生。近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因公安机关疏于核实身份导致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定罪服刑案件。

  据介绍,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日前向和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李某在公安和平分局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提到,自己曾于2013年在长春销售假药案发后使用他人身份被定罪服刑。对于这一情况,和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侦查活动监督调查程序。但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罪责的心理,一度带有抵触情绪,承办人精心制作讯问提纲,通过讲道理、摆政策等方式,最终取得了犯罪嫌疑人关于上述问题的详细供述。

  经调查核实,李某于2013年11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李某向长春警方谎称自己叫王美静,并提供了王美静的身份证号码及亲属信息,长春警方仅通过电话查询确认王美静的身份,没有进一步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导致李某冒用王美静的身份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致使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王美静留下了犯罪记录。

  针对上述问题,和平区检察院向长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开发区分局已于日前书面回复,分局进行调查确认后报告至原审判机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已经启动案件纠错程序,对该案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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