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3.11.2015  21: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天津市农委要求全市农业系统“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了各执法单位“应当记录的执法过程、记录的主体、记录的范围、记录的时限、记录的形式和载体、记录的用途以及归档等内容。具体包括各项内部审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操作流程,将有效解决随意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执法证据不全、证据不固定等突出问题,实现了执法过程“有据可考,有证可查”,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