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及政策选择

28.04.2015  15:26

  编者按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我们把目光投向在劳动市场上仍面临“双重困境”的女性农民工群体。特别刊发的此文关注了农民工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并探讨了对此进行干预的政策选择:首先应着重于当前劳动市场中性别歧视的消除,将城镇女性职工能够获得的各种性别保护与性别发展政策扩展到女性农民工群体;同时,还需将政策干预延伸至市场前歧视阶段。

  作者 王震

  在中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女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非农就业,这对她们而言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但是,她们在城市劳动市场上仍面临“双重困境”:作为农民工,与男性同时遭受城乡二元分割带来的城乡差别;作为女性,她们还遭受性别歧视。这一状况不仅影响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平等,其背后还隐含着群体分化、社会阶层固化以及贫困的代际传递等社会问题。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弥合农民工劳动市场中的工资差异,消除性别歧视,是政府公共政策干预必须面对的挑战。

  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市场性别平等的干预政策,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精准性,首先需要回答如下问题:第一,什么是性别歧视?第二,性别差异产生的来源在哪里?第三,谁受到的歧视最为严重?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着政策选择的范围、指向和优先序。

   劳动市场中的市场歧视与市场前歧视

  差异不等于歧视。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男性和女性的劳动生产能力不同而产生的报酬差异。能力不同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努力程度,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比如女性的教育水平低、接受的技能培训少。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有时也称为市场前歧视。劳动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专指的是男性和女性在生产能力相同、承担的工作相同的条件下,得到不同报酬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同工不同酬”。

  促进劳动市场性别平等的政策选择,从大的方向上,针对上述两种“歧视”,可分为两类:若导致女性工资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人力资本积累,那么政策干预应该着重于提升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水平,比如促进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及保证女童受教育权利、扩大对女性技术培训力度等;若导致女性工资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歧视,那么政策干预的重点应放到消除市场歧视上,例如立法保护女工的就业权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为女性生育和抚育提供补偿等。

  在政策实践中,通常上述两种政策选择是混合的,但需要有所侧重,确定政策的优先序;而政策优先序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到底是哪种原因导致了农民工的性别工资差异。

   两种歧视带来的性别工资差异

  性别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市场前歧视与市场歧视。那么,怎么确定这两个方面在性别工资差异中所占的比重呢?一个方法是我们将女性“当做”男性对待,来看当她们“被当做”男性对待时的工资收入,并将这个工资收入与女性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被假定拿到男性的报酬;但是,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不变。因为女性“被当做”男性对待,因此这个差异不涉及歧视,主要是人力资本积累导致的差异。总的差异减去人力资本积累带来的差异,就得到市场歧视在工资差异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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