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套现”赔个底儿掉 举报同伙一块儿被判

15.10.2015  13:33

  天津频道 男子出资让同伙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然后伪造信用卡套现。可折腾了好几天,几个人才用伪造的信用卡成功支付了180元。该男子因没有收回出资成本气急败坏地报警。结果,他和同伙都被判了刑。

  2015年1月20日,张某向罗某支付了3600元,用于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次日,张某伙同罗某、应某等人来到某酒业贸易公司。在该公司一房间内,罗某、应某将张某出资购买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读写入一张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使用该酒业贸易公司的pos机从该银行卡中成功刷卡支付人民币180元。次日,张某、罗某等人再次来到该酒业贸易公司,继续多次复制银行卡,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

  张某因前期投入相关费用未能获得预期收益,遂拨打电话举报罗某诈骗。民警接报后将二人一起带回公安机关。

  原审法院认定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罗某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张某是本案的出资人,其与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其二人作用、地位相当,故张某不属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不应认定为从犯。因此,二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结果。

  那么,张某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自首呢?本市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刚表示,虽然张某的报警目的是举报同伙诈骗,但毕竟是他主动报的警,而且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因此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是合理的。(完)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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