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曙光:创新金融担保,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

11.03.2015  12:20

          近年来,文化产业受到了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高度关注,但在文化金融合作的既有共识之下,金融业和文化产业的融合依旧存在未能突破的障碍,尤其是中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难依然非常突出。

          我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其中银行贷款是主要方式。在实践中,银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减少不良资产,普遍推行贷款担保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现行的担保制度使得“轻资产、高风险”文化企业很难获得金融支持。银行目前服务的基本是一些大集团或国有企业,根本谈不上惠及小微企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这为创新金融担保制度、破解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指明了方向。因此,我建议创新文化产业金融担保制度,为文化企业与商业银行牵线搭桥,使它们实现合作双赢。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牵头成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或者将直接补贴到文化项目上的部分专项资金改成对银行贷款的担保资金,银行对文化项目进行信用和风险评估后,对于风险偏离的部分,由国家资金出面主动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这样国家出动几亿元的资金也许就可以撬动几十亿元的银行贷款。

          大多数文化企业是中小企业,没有资产方面的优势,难以用保证方式申请贷款。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也可以作为文化企业的保证人,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通过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保证。

          第二,创新担保物权制度。合理扩大抵押和质押财产范围,可以成为文化企业金融担保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根据现行规定,抵押资产必须是机器设备、房屋、产品等有形资产,以便于估价和变现。但文化企业多为轻资产企业,难以设定抵押。就质押而言,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质押操作比较困难。

          以版权质押为例,现行担保法规定,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版权,但文化企业恰恰是在制作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支持,如何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权设定质押,实践中还没有成熟的做法。因此,建议文化企业除了使用传统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还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用发行权、播映权等设定质押。

        创新金融担保制度离不开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和资产评估标准的建议,政府应当协助银行和市场中介来共同建立这一体系,促使文化企业创业期的低起点与银行信贷的高标准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