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14.02.2016  09:22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认真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全监管局拟定了《关于加强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已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通知》就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二是加强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三是落实区、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周边区域的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中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红、黄、蓝表分类治理,并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22号)的要求,将本区域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视频监控、储存量等动态信息,提供“市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四是落实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行业重大危险源治理工作的力度。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不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履行职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追究重大危险源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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