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06.01.2016  17:3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市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2月15日转发了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通知》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和国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新期待的背景下出台的,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的指导性文件。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的首要任务。《通知》中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为贯彻实施好《通知》,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对《通知》中具体任务进行细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重要文件,将文件中所强调的建立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环保要求纳入《意见》中。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十八项内容:

  第一部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该部分强调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建设美丽天津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环境法治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该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环境法规。主要细化了我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提出加快推进《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环保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同时抓紧研究我市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力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正式实施;二是完善环境标准。提出2015年底前颁布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组织开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三是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提出要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2015年底前启动重点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部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该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明确2015年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以及大检查。二是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明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执法后督察、行政拘留、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种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明确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明确稽查内容,每年要对5个区县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四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清理整改任务。

  第四部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该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2016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性环境保护执法点的设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严格实行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2016年底前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全部经培训、考试,经审查合格后持证执法。二是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明确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侦查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侦查办案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部分“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坚持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项目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一律不得批准供地、一律不得批准施工建设,落实环境污染源头控制。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三是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明确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制度,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充分发挥“88908890”便民专线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落实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五是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考核机制。明确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底开展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六部分“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该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明确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二是全面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我市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 2015年底前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三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明确市和区县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实行环境执法案件信息全过程记入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制度,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第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经联合考核组检查发现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依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第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机制。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

  三、《意见》的编制过程

  2014年11月12日《通知》印发后,市环保局通过认真学习研究《通知》内容、召开专题会议、局内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意见》的起草工作。《意见》起草完成后,先后4次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等22个市级部门、16个区县政府及16个区县环保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依程序上报市政府,经过市政府办公厅的审核、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审核等相关程序,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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