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1.11.2016  23:05

 

  津粮仓储〔2016〕43号   各“粮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16〕203号)要求,请你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定义 “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粮安工程”建设规划范围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资金、仓房维修改造资金、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资金等。从资金来源看,既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补助资金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二、加强“粮安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一)规范项目招投标、建设和竣工验收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项目设计、基建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工作,按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货物、劳务提供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推进计划执行和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或建设规模减少、建设标准降低等问题。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和资产入账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项目审批(备案)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项目单位要科学、规范制定投资计划,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管理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对“粮安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造成资金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积极推动项目建设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积极推动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按照要求,获得中央预算内拨款的仓储项目和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于计划下达当年完成竣工验收,获得中央预算内拨款的仓储项目应于计划下达后18个月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应于立项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对于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视情况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2016年10月11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