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进区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

16.03.2015  18:26

  日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公布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原则及交流范围等,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缩小校际间、城乡间师资水平差距,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意见》规定,参与交流的教师、校长范围包括: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正、副校长。其中,每学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对于已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镇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校长,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意见》指出,本市将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完善学区内部交流制度。各学区内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对口帮扶、教师"走教"等形式推进学区教师、校长资源一体化管理。安排特级教师、"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学员,及本区县知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师徒结对形式在本学区或本区县跨校指导教师,建立共同成长团队。

  各区县建立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间对口帮扶关系。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按比例交流到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学校或其它学校任教。中心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涉农区县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分校交流,交流年限不得少于1年。各区县全面推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届聘期不得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正、副校长应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副校长可以按照教师交流制度进行交流。

  此外,本市还将逐步探索建立"县管校聘"机制,推进区县域内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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