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供应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14.12.2017  19:02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 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时 企业应主动申报并下调     就对接人社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通知规定,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药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   通知要求,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均列入对接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      通知明确了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承诺遵守本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并承诺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供应的价格,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时,应主动申报并下调天津供应价格。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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