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重申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减免费用的通知

16.03.2018  18:01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和《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号)相关规定,结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取消门诊挂号费项目的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的切身利益,现将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和救助对象的减免政策说明如下:
      一、一级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对优抚对象,减半收取普通门(急)诊诊察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此三项均为收费总额)。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保证优抚对象和救助对象及时住院,减免住院首次押金(每次住院第一次所交押金),即一级医疗机构不交纳住院押金;二级医疗机构交纳500元,三级交纳1000元。
      三、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指导辖区内所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对患者的解释答疑工作,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各单位执行情况反馈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2018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