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场馆开放“全民健身”免两税

12.01.2016  14:56

日前,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利好体育产业发展,有助于降低大众运动消费成本,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

国家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条件包括: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根据《通知》精神,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和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享受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体育场馆要缴纳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前三种税收约占场馆运营税收的90%左右。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表示,国家对从事体育运动场馆经营给予扶持,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体育场馆的运营成本,对经营机构和经营者来说是利好消息。另一方面,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盘活场馆场地使用效率,激励更多的场馆场地用于体育运动产业经营,带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消费者。

根据第六次天津市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本市共有体育场地16233个,用地面积4261.7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10.24万平方米,场地面积约3118.70万平方米。以2013年底天津总人口1472.21万人计算,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12平方米,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数量11.02个,人均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117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