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05.05.2018  19:1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建设美丽天津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文物火灾事故调查。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天津海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责任。(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本市各级政府间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市、区政府与所属文物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与辖区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逐一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每年要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用火及重大节假日等高危时段文物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市级文物部门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督察、抽查区文物部门日常检查巡查落实情况;区文物部门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消防、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监测工作,适时与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海关、市场监管、旅游、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深入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法人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由市文物局约谈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市级文物监管力量。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巡查、检查文物安全,聘请文物保护员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文物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宣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文物,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市司法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重点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推进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配备;加强文物资源密集的历史文化街区专职消防人员队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设。(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充分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科委、市网信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强督察。由市文物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文物局组织各区文物执法和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市级文物部门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肃追责。严格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市文物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文物局要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坚持整体防控、突出重点,逐级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文物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防控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长城、大运河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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