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印发《天津市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03.07.2016  08:22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此《办法》共七个部分。一是对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制定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十类事项;三是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明确了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实施文件的办理程序;四是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五是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确认所需提交的材料,明确了进行法律审核的具体内容和审核处室;六是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签发、实施和备案的程序,明确了由政法处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提交相关材料,起草处室配合政法处做好报备工作;最后, 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需要及时清理的几种情况及程序。 《办法》的印发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打下了基础。(天津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