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7.11.2015  12:0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
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4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
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
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
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等法律、法规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
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

(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
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
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
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

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
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
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修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
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
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
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
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应
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
  2.3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应急办组成,其主要
职责是: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区县人民政
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上报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
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
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
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
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
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市气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
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
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
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
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建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
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水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
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
城市及建成区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
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露天烧
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
落实。
  (10)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
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
实。
  (11)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
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养护维
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及加大公共交通运
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教委:负责编修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
案,并组织落实。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
救治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
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
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
工作。
  2.4.2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
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
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
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
(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
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

AQI>200(该值为通过对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污染物

浓度进行计算的数值,下同),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

(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

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

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
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
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

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
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
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2.1 Ⅳ级(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
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
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2.2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
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应急
办、15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
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
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

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
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和解除
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
审批条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
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
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
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
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
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
求的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
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4.3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县主要道路在日
常机扫水洗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减
少道路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
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
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
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

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
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
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
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县主要道路在日
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
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
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
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
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
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
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

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
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
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
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县主要道路在日
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
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
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
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
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
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县主要道路在日
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
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

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
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
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
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
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
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
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
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6.2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
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
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
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
责任。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
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
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
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
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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