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规定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21.01.2015  16:20

为妥善解决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通知》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以上或女5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超龄人员可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和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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