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相关规定

21.01.2016  18:12

 

  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向市政府报送备案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2号)文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津国土房发〔2015〕12号文件对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方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还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原有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计息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将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的购销、安装合同或者票据等纳入审核要件,确保应交金额的完整性、严谨性。津国土房发〔2015〕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确立了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计息工作的政策依据,进一步推动了原有住宅小区维修资金追缴工作。

              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2号)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