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优惠证件参团时 游览景点是否一定享受优惠

10.08.2016  16:07

    基本案情:现役军人王某与其家属参加某国内旅游团队,在游览某自费旅游景点时,导游要求王某提供军官证以便为其购买优惠票,但王某为士官,持有士兵证,景区拒绝给予优惠,要求其购买全票,导游与景区协商无果,最后为王某购买了全价票。王某对此不满,在返程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优惠部分的费用。
    旅行社辩称:该自费项目的内容及具体费用已经在旅游合同当中明确注明,双方对此并无争议,特定人群是否享有优惠是该景区点的规定,旅行社无法左右,旅行社是按照全票价格帮助王某购票的,其中并不存在违约内容,故不能退还所谓“优惠”的部分。
    案件分析: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有时会发现,旅行社收取自费项目的费用比该景点的门票价格要高,因此投诉旅行社。实际上因为自费项目由地接旅行社收取,其作为一家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推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自然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完全按门票成本收取费用,旅行社不但没有利润,还要倒贴运送游客的交通费用,显然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企业这样经营也无法生存下去。所以自费项目收费比景点门票高同样是正常现象,有时自费项目价格和景点门票相同,则是因为旅行社通过买团体票的方式获得优惠,由此赚取利润。关于自费项目的投诉,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该费用应该退还游客,与自费项目的价格并无关系。旅行社在购买景点门票时,一般会通过购买团队票的方式获得优惠,因此实际的成本会低于景点的门票票面价格,而当部分游客使用老人证、军官证等优惠证件时,需要退还的费用显然也应是优惠后的价格,若按景点对外报价退费则显然旅行社是在亏本经营。同时因为优惠证件的使用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大多适用于郊野公园,并不是所有的景点都能够使用优惠证件,持有优惠证件的游客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旅游中是否能使用优惠证件、使用后如何退费做好具体约定。在本案中,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旅行社已在合同中提前告知并得到游客认可,而该景点对于士兵证不给予优惠的情况属实,并非旅行社故意不为游客购买优惠票,故旅游质监所认为此种情况并非旅行社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启示:
    一、现役军人的构成。按照规定,现役军人由三部分军人构成,三部分军人持有不同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第一部分现役军人为军官,持有军官证;第二部分现役军人是现役士兵,持有士兵证;第三部分是现役文职军官,持文职军官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二、现役军人的优惠。按照上述规定,在旅游景点的游览服务中,现役军人享受一定的福利和优惠。该规定确定了现役军人的优惠性质,但并没有给出现役军人可以享受景点游览的具体办法,而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比如是给予半价优惠,还是九折优惠。当然,景点必须给予优惠是确定的,这是景区的法定优惠义务。
    三、优惠幅度应当法定或者景点自己确定。由于国家的法律层面只是规定必须给予现役军人景点游览优惠,但给出的规定是一个弹性较大的规定,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具体优惠办法。从这个角度理解,只要景点给予现役军人优惠,不论是九折优惠,还是全免,都体现了对于现役军人的优惠,也都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具体的规定,辖区内的景点就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规定,则主要依赖景区的自主决定。
    四、旅游景点如何自主给予现役军人景点游览优惠。从目前景点给予现役军人优惠措施看,传统的国营景点,只要现役军人出示有效的现役军人证件,基本上会给予现役军人全免优惠;对于新建的国营景点,也都会给与现役军人门票优惠,但一般都不会给予门票全免的优惠;对于民营景点,大多数会给与现役军人门票一定的优惠,但基本不会给予全免。
    五、民营旅游景点不应包括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对于“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的规定,比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给予限缩性的解释,即现役军人游览的景点应当限制于国营景点或者国营资本占大股的景点,而不包括所有的景点。也就是说,对于民营景点是否给予现役军人优惠、优惠幅度,应当完全由景点自主决定。理由就是民营景点的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自主权应当归属企业自己。当然,社会应当倡导和鼓励民营景点在可能的范围内,依然给予现役军人门票适当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