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召开发布会 环境资源纠纷多案件少 诉讼门槛高是主因

01.02.2016  11:18

        日前,记者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该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仅6件。据悉,造成环境资源纠纷多案件少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此类诉讼门槛较高。

        据了解,2015年,一中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刑事7件,涉及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等;行政案件7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不履行监管职责等;环境侵权民事案件6件,主要涉及噪音污染。

        “目前,从我市乃至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绝大部分环境资源纠纷没有进入司法渠道。环境资源案件少,并不代表环境资源纠纷少。”一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应红介绍,2013年,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为10万余件,通过网络、电话及信访途径受理的污染投诉达百万件,但是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仅为4000余件,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

        “环境资源案件少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诉讼门槛较高。”刘应红表示,提起侵权诉讼,法律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成污染,并最终导致影响健康人群,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渣、废水,在自然和人为的环境中往往经历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复合的反应过程,某一地区的环境污染也往往是多个主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侵权主体不好确定。其次,损害后果具有间接性。环境损害是持续性过程,除非是大剂量的超强排污,否则污染物进入人们的居住生活空间后,对人体造成损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造成损害后果不好确定。第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相互作用,原因力大小不好确定。这些也是环境案件相对较少的一个现实原因。此外,以个人行为进行环境诉讼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但天津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希望有关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为环境公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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