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贴医院

29.12.2016  19:34
按减少收入部分的10%给予公立医院过渡性补助 时间从今年7月至2019年6月

  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制发了《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按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部分的10%给予过渡性补助,其余部分医院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节约成本等方式弥补,推进市级公立医院医药改革。过渡性补助从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此次医药价格改革需要各项改革政策的联动,《办法》旨在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同时还要保障医院运营。具体来说,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按照整体补偿率85%的水平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85%至95%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医院完成相关工作目标和价格调整实际补偿情况予以过渡性补助,其余部分由医院自行消化。

  《办法》规定,市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根据市级公立医院实际药品销售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情况,测算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提出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序时进度,在每季度首月拨付补助资金。

  《办法》明确,市级公立医院因自身学科特点,在一个季度内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平均补偿率低于60%,整体医疗收入下降,出现运营困难的,市财政局可给予特殊倾斜补助。符合特殊倾斜政策的医院所获得财政补助总额,不应超过其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收入总额的85%。市级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准确归集与核算各项药品费用,如实上报药品销售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际补偿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此外,为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还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财政补助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分年度逐步化解;评估偿债能力,分档次给予补助”原则,保障医院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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