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日期看不懂 赴台探亲泡了汤 3人起诉旅行社

08.08.2015  14:33

   天津北方网讯: 三原告起诉旅行社未尽解释义务被驳一家三口预订了机票,并委托旅行社办理了“入台许可证”,满心欢喜准备在2015年春节假期前往台湾探亲。可是当他们准备出行时,却被告知“入台许可证”已经过期了。原来,这家人的英语不太好,没弄明白“发证日期18 Nov 2014和本证截止日期17 Feb 2015”是什么意思,因此耽误了行程。他们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对解释“入台许可证”进行约定,又没有法律规定旅行社有解释的义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年女子周某和其丈夫,准备与周某的年逾八旬的老父一起去台湾看望亲属。他们在办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后,于2014年11月11日购买了由天津至台北的往返机票并预订了酒店。他们赴台的时间为2015年2月22日,回来的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机票的总价款为9897元。两天之后,他们又委托天津一家旅行社办理“入台许可证”,并支付了代办费1000元。

  周女士称,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没告诉他们,“入台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2015年2月20日,一家三口满心欢喜地为出行做准备。可是,一位邻居看完了他们的“入台许可证”后,告诉他们“入台许可证”已经过期了。周女士一家人焦急万分,又无可奈何,最后只得取消了赴台的行程。周女士越琢磨越觉得不对劲儿,因此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们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经审理,原告未通过被告预订机票,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在为他们办理“入台许可证”前,已经知道原告的具体出行日期。被告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了“入台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是受托为三原告办理“入台许可证”,原告对于其委托被告办理的事项应有全面的了解,且“入台许可证”中明确写明了有效期限。原告如有不了解之处,应当主动询问。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可双方未就被告需为原告解释“入台许可证”一事进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确定被告有解释代办证件的法定义务,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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