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要挟男子签合伙协议 原配怒将二人诉至法院
天津北方网讯: 小三以将私情告诉原配为由,要挟男方签订协议,索要200万元及本市一套房产。原配得知后,怒将小三与丈夫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签署的合伙“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娄某将100万元返还。律师指出,“婚外情、第三者”损害家庭和睦,同时也有可能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但受到舆论的谴则,更不受法律的保护。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任某(男)于1985年登记结婚。1994年被告任某与被告娄某(女)结识,不久二人即发展为“情人”关系,任某将娄某聘用到任某的公司,负责财务方面工作。娄某进入公司后,经常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支取公司大额钱财用于个人花销,且娄某凭借与任某的关系,在公司飞扬跋扈,指手画脚。
2011年,任、娄二人因娄某随意支取公司钱财,动辄几十万的花销而产生矛盾,任某逐渐疏远了与娄某的关系。2012年8月,娄某感觉任某对其愈发冷淡,担心任某与其断绝往来,无人提供钱财供其花销,遂找到任某,强迫任某与其签署一份合伙“协议”,威胁称“如任某不签署该份协议,则将二人多年保持情人关系一事告知任某妻子赵某”,任某害怕妻子知晓,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娄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借合伙投资分配合伙利润的名义,许诺将任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以及本市一套房产给予娄某。协议签订后,任某于当年10月给予娄某100万元,但房屋一直未过户。
此后不久,赵某无意中见到任某与娄某签署的“协议”,再三追问下,任某将此事告知赵某。赵某认为任某与娄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任、娄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任、娄二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并要求娄某返还1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签署的合伙“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娄某将100万元返还。娄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娄某的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