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8.11.2017  23:26

                                   

为依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开展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两个清理标准:一是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本次清理工作有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法治环境保障,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