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企业民主管理

13.04.2015  11:39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列评论②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企业民主管理
                郑一强

                厂务不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对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3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
                河北省拟加大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惩戒力度,无疑是看到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事实上,这一问题同样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日前,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明确要求:要通过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在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的形势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保险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是绕不开的门槛。它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抓手。事实证明,这一点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可以视为职工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从而使劳动关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种过程本质上来说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协商过程。开展企业民主管理,能有效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通过民主管理,企业和职工之间能够形成和睦共处、协调沟通、公开透明、共同发展的劳动关系,而这正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近年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企业重大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应该看到的是,在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中,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一些企业领导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认识,对建立和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积极,怕暴露问题、怕引起事端;已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多是走过场,普遍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情况;有的地方推进层面上还有不够到位的地方,致使协调机制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影响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也制约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确保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要保障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是职工有知情权,而其实现的手段就是厂务公开。没有厂务公开,所谓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依照《意见》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拓展厂务公开的渠道,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才能有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职工的参与权与表达权。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通过职代会这一平台,职工可以有效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并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等一系列重要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必须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行使和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并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规范和界定须由职代会审议、审查和决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加强源头参与、过程监督和结果公开,把职工的参与权和表达权落到实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必须保障职工的监督权。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能离开监督、制约。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利的行使与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行使是分不开的。在企业管理系统中,管理者决策是关键,决策一旦失误,全盘皆输。一些企业之所以出现独断专行、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和职工权益受侵犯的现象,往往是企业缺乏民主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致。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意见》的相关要求,在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基础之上,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强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工利益代表者”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特别是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