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3.06.2015  10:11

津市场监管办〔2015〕69号

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 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网站 管理暂行 办法 》业经2015年6月10日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栏目责任分工 附件.doc

 

 

                                                  2015年6月19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tjmqa.gov.cn)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的唯一官方网站。网站的建设目标是整合全系统互联网资源,作为具有政务公开、接受监督、为民办事等功能的对外宣传窗口和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内外交流,努力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网上服务环境。

第三条  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办公室是网站的管理 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局和各直属单位实施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化处是网站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网站的总体规划、页面设计、组织开发、日常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局和各直属单位负责网站的相关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实行“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的信息须经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发布,各区县局和各直属单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相应网页发布。对重大敏感的信息,应由委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发布,确保上网信息内容完整无误,不发生泄密。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局和各直属单位需要新增、调整或删除网站栏目时,由本单位或部门提出需求,经分管委领导核准,对符合市政府、三总局网站考核要求的,由委办公室、信息化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充分体现严肃性、专业性、适用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  网站首页信息内容要保持经常更新,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局和各直属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岗位)和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或部门栏目的日常维护,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和有效。各单位或部门将上述人员(部门)名单报委办公室和信息化处备案。同时,如有人员变动情况,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统一报委办公室审核再送至信息化处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网站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杜绝栏目更新不及时或有栏目无内容的情况发生。委信息化处负责按本办法监测网站的更新维护情况,如遇问题提交办公室进行督办协调。

第十条  委办公室依据监测的栏目更新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在网站管理维护中,不及时更新,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有关栏目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

第十二条  为保证网站安全有效运行,拥有网站操作权限的人员必须保管好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本人帐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每三个月必须至少更改一次密码,并防止遗忘、被盗用或泄密。发现遗忘、被盗用或泄密的,应立即向委办公室和信息化处报告。

第十三条  网站的运行、维护、检查、培训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信息化处统筹提出财政需求,财务处负责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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