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16.11.2016  02:31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56号公告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27号)和要求,经请示商务部,现就我市做好取消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后续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需求,为持有有效期内旧版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出具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进口料件清单和出口成品清单(清单格式附后)。
  二、出具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和商品清单时,沿用原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不得私自变更为其他印章。待商务部明确更新印章后,我委将另行发文通知。

  联系人:天津市商务委产业处 韩剑超 5866572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单鹏飞 010-65198159
                 客  服 010-67870108

  附件: 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成品清单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