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四举措”扎实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15.08.2016  09:0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天津市统计局高度重视,四举措扎实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主管局领导曹宗泉副局长多次组织相关处室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作为统计部门获取部门信息和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对国家局下发的有关征求意见函,积极研究,认真回复。7月22日,贾楠副局长带领调研组专门来津调研,天津局认真总结利用现有利用新型统计体系信息平台接收、存储、管理和利用部门数据的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8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召开了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视频会后,专题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国家局贾楠副局长重要讲话精神,详细研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五证合一”纳入当前重点工作来开展。

  二是坚持法治先行,清理相关统计法规规章。根据这次改革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及时向市人大递交了关于修改《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内容的意见,建议废止《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统计备案,要求企业到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统计备案手续,报送基本统计单位备案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因此建议废除。另外市统计局还正研究建立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制度。在执行制度,总结统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市统计局着手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条例》,进一步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重点为新型统计体系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平台建设。市统计局积极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利用现有的新型统计体系,在原有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基础上,增加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依法反馈统计调查获取的核实结果、企业基本信息等统计共享信息。完善平台建设,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接收。将原来接收共享的名录信息字段,按国家局的统一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组织区县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部门共享信息特别是工商质监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注销等相关信息是统计部门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重要数据来源。统一完备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的基础,为各种普查和常规调查提供准确的单位名录和抽样框,杜绝虚假调查单位,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津市统计局充分利用已经构建的新型统计体系共享平台,每月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将部门新登记注册单位加载到基本单位名录库,由区县组织街乡镇进行查找核实。如果能够核实查找到该单位,就补充和完善相关字段信息,找不到的单位也需要进行标注,做到基本名录库单位的月度更新维护。另外天津市统计局今年正组织在河北区鸿顺里街和西青区张家窝镇开展利用部门登记资料维护名录库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分析部门资料的可直接利用性,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国家局研究提出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有效方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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