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应急响应 确保救助及时

19.03.2015  11:03

  去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本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预案》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同时,成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预案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另外,《预案》还要求为自然灾害救助做好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以及设施、人力资源以及社会动员等相关方面的准备。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预案》设定了4个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不同的响应等级对应不同的启动条件和采取的措施。以最高等级Ⅰ级响应为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启动Ⅰ级响应。一旦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救灾措施,确保救灾工作到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受灾群众应得到以下方面的救助:一是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五有”,即有衣穿、有饭吃、有住处、有干净的水喝、有病得到及时医治。二是抚慰遇难人员家属,这里的抚慰主要包括心理上的抚慰和发放抚慰金两项。三是过渡性生活救助,对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政府给予一定救助,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是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五是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指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或来年春季,如果受灾群众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仍然存在困难,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救助。六是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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