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制定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9.01.2016  17:4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制定并印发了《市市容园林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市市容园林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公布、备案及清理等工作都是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亟需出台一部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性规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细化,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性。

办法》总共6章32条,分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与审核、公布与备案、清理与评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合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