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1.03.2016  18:11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以及价格改革等相关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附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