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0号

19.08.2016  15:02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主任:徐绍史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