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7.12.2014  20:01

各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按照《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国资改组〔2014〕91号)的要求,经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的界定

  确定属于《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国资改组〔2014〕91号)所述改革范围,拟按照其相关政策开展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二、工作流程

  1、填写表格。申请参加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

  2、逐级审核。申请参加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审核无误后,提交所属市管企业最终确认。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以“津国资改组〔2014〕91号”文件要求为准;

  3、资料备案。市管企业在完成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界定后,将一份签字盖章的审批表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管企业同时做好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原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以厂办大集体企业审核及备案的情况为基础,开展后续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

  三、工作时间

  请各市管企业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及向市国资委备案工作。

  四、其他事项

  1、附件提供电子表格样表,请各单位登陆天津市国资委门户网站(www. tjsa.gov.cn)“重要通知栏目”下载。

  2、请各市管企业在报备纸质文件的同时,将审批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市国资委企业改组处  郭锦 

  联系电话:022-83609039 

  传真:022-232106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天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

 

       

 

                       2014年12月17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市管企业三方信息构成;

  2、请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在“注册资金是否全部为国有出资”栏后,填列“是”或“否”;若填列“否”,请具体列明其它出资方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3、请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在“生产经营状态”栏后“停产”、“半停产”、“正常经营”下方挑勾;

  4、请根据主办国有企业现状在“改制情况”栏后“未改制”、“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破产”下方挑勾;

  5、“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意见”应由厂办大集体写明是否同意自愿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6、“主办企业审核意见”应由主办国有企业写明针对“经审核表格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是否同意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三项具体内容的明确意见,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7、“市管企业审核意见”应由市管企业写明针对“经审核是否符合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是否同意纳入集团参加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范围”二项具体内容的明确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