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拟订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4.06.2016  01:26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7月印发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0〕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2016年7月底到期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结合国资监管新要求和国企改革发展新情况,市国资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拟报市政府印发执行。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并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湖南、青岛、宁波等省市国资委经验做法,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重点修改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对外捐赠规模的调整。原《暂行办法》中第三章在确定对外捐赠的规模时,为充分体现“量力而行”原则,采取了总额控制和经营状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结合当时国有企业净资产水平,将企业的捐赠规模控制在该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限额内。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这一标准与企业实际对外捐赠数额差距较大。考虑到各市管企业规模、创效能力差异较大,故此次修订取消了统一的对外捐赠最高限额标准,改为由市管企业结合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二)对外捐赠日常管理的调整。随着出资人监管由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为强化预算在资源配置、控制风险和协调各方利益主体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防止企业出现捐赠行为的随意性和与自身承受能力的不匹配,此次修订增加预算管理相关内容。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管控,要求市管企业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凡涉及各类超预算调整事项,企业必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预算追加报告程序。年度终了,企业应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对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三)审批报告事项的调整。原《暂行办法》规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外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推进国有企业构建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同时兼顾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防止强制摊派等行为,修订后,只保留了“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市管企业按内部制度规定管理,并定期向国资委汇总报送统计报表。

(四)对外捐赠监督与检查的调整。按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增加了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市管企业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