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工作外国人可缴存公积金

19.01.2018  12:40
  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前发布,并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文件实施后,外籍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待遇同等。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封存、启封、转移,以及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待遇同等。外国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租赁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贷款偿还等按照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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