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解读

25.02.2016  12:23

  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征收率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计算方法

  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例]某国有企业,2016年2月份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20万元。计算应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为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金额=(50+20)×2%=1.4(万元)

  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缴纳地点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缴纳地点,应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缴纳时间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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