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坚持纪挺法前,又着力理顺纪法关系

29.08.2016  11:03

  纪法分开,关键在纪严于法;纪法衔接,核心是纪在法前。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违法犯罪的,必须受到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天津市在践行“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既严格把握纪法分开要求,又着力推动二者有机衔接,使违纪违法分子既受到党纪的惩处,又受到法律的惩罚。

   全面纪律审查,确保纪在法前

  今年1至7月,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608件,结案2325件,处分2122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465.7%、535.3%和440.0%。

  “去年以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狠刹办案‘恋战’风,不以数额大小‘论英雄’,明确要求对案件快查快结、全面提速。”天津市纪委案管室副主任段赛颖介绍说,“通过采取线索快速启动、审理提前介入、涉法及时移送等方式,对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案件移送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对纪律审查工作来说,办快容易办好难。为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刚从“党内公检法”的误区跳出来,又掉进“够数就移”的陷阱,市纪委及时总结经验,编制印发了纪律审查工作指引,对审查期间必须履行的12个环节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对照“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全面审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才可以“快查快结”,绝不能把执纪审查“夹生饭”移交出去。

  2015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纪委审查区建交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仲雷案件,就体现了“对违纪问题全面纪律审查、对违法问题快查快结”的要求。从10月16日立案,到11月30日审查结束,滨海新区纪委先后3次向市纪委呈报专案进展报告。第一份报告显示,已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涉嫌受贿问题;第二份报告提出又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情况;到了第三份报告,马仲雷违反全部“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事实清晰呈现。

  “早在立案初期,我们就掌握了其涉嫌受贿问题,已经具备了移交条件。”滨海新区纪委书记殷奇介绍说,但从当时掌握的情况看,马仲雷还存在违反其他五项纪律的重大嫌疑,因此他们坚持一查到底。最后,仅用40多天,就将这起“六项纪律”“全破”的典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比前后三份报告,不仅体现了全面纪律审查与涉法“快查快结”的结合,还体现出明显的执纪特色。在第三份报告中,已完全摒弃了与司法审查报告的趋同痕迹,通篇都在用“纪言纪语”描述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这种与中央精神对表校准的做法,在天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成为常态。

   开展大起底,不让“破法”党员“逍遥纪外

  “没想到过了六年,组织上还给我这么严厉的处分。要是能早点认识到错误,主动去找组织就好了。”董某言语间充满了悔意。

  2010年3月,因未按林业管理规定对林木采伐进行现场监督,造成武清区某镇出现超范围采伐事件,时任镇农业办副主任的董某被认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后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良好,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大家都觉得,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想近日镇党委书记宣布,给予董某留党察看处分。

  “刚听到处分决定时自己也不理解,觉得组织上没事找事。”董某讲到。对此,镇党委书记不仅明确指出了他所触犯的纪律条款,还对他进行了深刻教育。他认识到:“自己只从法律上悔罪争取宽大处理,却没有从纪律上进行反思,甚至不知道触犯了党纪。这次处分提醒我,作为乡镇干部,自己首先是个共产党员,必须时时遵守党纪。

  因为六年前的玩忽职守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不仅让董某深受触动,也在全镇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讲:“法律不管的事纪律会管,而且没有追诉期,看来纪严于法绝不是一句空话。

  武清区纪委书记原清讲到,过去有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只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处分,未被党纪追究,甚至发生了“带着党票蹲监所”的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他们按照市纪委的要求,从2015年6月起,协调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受到刑事判决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

  在武清区试点基础上,2015年8月起,天津市委将这项工作在全市铺开,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4万多名涉刑人员的信息比对工作,发现410名“逍遥纪外”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两员”)。今年起,又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期间公检法机关处理的21万多条案件信息中,清理出未追究纪律责任的“两员”2600余人。

  “董某的案件,就是在大起底中发现的。”市纪委案管室副主任王铭惠讲到,对清理出的“两员”,他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相关单位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目前,已对所有“先法后纪”和“先移后处”的党员干部做出纪律处分,有效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破法”之前要挺纪,“破法”之后更要执纪明纪。对清理出的党员、干部,天津市没有简单“一处了之”,而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相关单位党组织既把好定性量纪关,也要开展批评教育,结合当事人违法违规情节,把党纪政纪掰开揉碎讲,促使其对照反思。“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人提出申诉。”王铭惠讲到。

   加强机制设计,推动纪法衔接

  2016年6月1日,天津海事局副处长郭某因车位问题与物业发生争执后,驾车强行闯入小区,造成小区门口起降杆损坏。民警赶到小区对其进行传唤时,郭某不仅辱骂民警,还指使女友用菜刀威胁正常执法。民警将其控制带回派出所,并于6月2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了解到郭某系党员干部后,6月3日一早,派出所即将此事通过南开公安分局通报南开区纪委。

  “要是搁以前,这事会通知家属,顶多通报单位,但绝不会报到纪委去。”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教导员王利莹讲到,现在处警发现党员违法违规,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给相关纪委。“不报或者迟报,警员的绩效考核就要扣除2分。此外,相关领导还要被追究责任。

  在开展涉法“两员”大起底工作中,天津市委和市纪委一直在反思问题出在哪里。针对执纪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缺少联系协调机制这一症结,天津市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着力建立健全执纪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制发《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纪在法前”要求工作规程指引(试行)》,以及其他16项配套制度,用制度固化协作机制。

  根据这些制度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天津市检察、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在首次讯(询)问时,必须严格核实涉案人政治面貌和工作单位,记入笔录内容,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向同级纪委备案,及时移送相关材料。审判机关对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在收到起诉书时,既要核实被告人政治面貌和工作单位,还要核查纪律处分情况。对未做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此外,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天津市规定原则上由纪检机关先纪律审查,再移送司法机关。对确需检察、公安机关立案的,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调取相关材料,及时做出处理,避免纪律处分在司法判决后的情况发生。王铭惠介绍:“今年以来市纪委移送司法机关31人,全部做到了纪在法前。”(记者:原晓红)

   工作手记

                                      王铭惠

  “真没想到,正处级干部涉黄,我们竟然一无所知。”2016年5月,某区纪委书记打来电话,声调比平时高了很多,“要不是这次集中清理比对,组织还被蒙在鼓里呢!

  涉刑党员干部大起底工作启动以来,我们部门经常会接到类似电话,有时一周就有几十个,而且每次的开场白几乎都是这样。

  我非常理解这些纪委书记的心情。去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4万条刑事判决信息进行比对,处理了410名被判刑后逍遥“”外的党员干部。今年5月,又纵向延伸至党的十六大以来,横向拓展到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从21万多条信息中比对出2000余名党员干部,任务难度和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另外,从清理结果看,可以说“真是犯什么事的都有”。有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甚至带着党籍“二进宫”,有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被发展为预备党员,有的被判刑后还连续两届当选为村支部书记……这些情况影响非常恶劣,刺激着这些区纪委书记的神经,让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了“依然严峻复杂”的含义。有的区纪委书记在电话中不无感慨地说,“违法‘两员’不惩处,严重亵渎了纪律的严肃性,也透支了纪委在群众中的威信。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特别是到了清理高峰期,我们部门同志的电话铃声,常常是从早晨一直到深夜不断,信息不全面、管辖有异议、证据调阅难等问题铺天盖地,检察、公安机关负责同志的电话也成了热线。

  辛苦确实辛苦,但也让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纪在法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现在,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了“纪在法前”规程指引,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也下发了配套制度。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有信心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让“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天津落地生根。

  作者:天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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