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362条

27.12.2014  19:30

  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为期11天的时间里,市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响非常热烈,纷纷通过热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截至19日18时,收到43位人大代表、195位市民来信来电,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62条。

  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总体表示赞同。有的市民提出,在我市建设美丽天津、实现清新空气的过程中,及时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范大气污染防治的各方面工作,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有的代表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适应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突出防治重点,综合多种防控手段,统筹兼顾治理污染与保障民生的关系,提高违法成本,是一部全面而有力的法规,希望尽快通过施行,实现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有的市民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希望能够通过条例的施行,尽快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清新空气、美丽蓝天的美好期待。

  与此同时,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还积极建言献策,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突出防治重点,着力规范对燃煤、扬尘、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坚决采取更加强有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措施,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二是建议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细化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各部门间的协作分工,强化行政问责规定,促其严格执法,避免推诿卸责,以保证大气污染得到切实治理;三是建议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完善公众举报监督机制,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举报平台,方便群众监督,保护和调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四是建议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污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罚款标准,对拒不改正或者逃避监管的排污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更严格的制裁手段,避免以罚代管,保证大气污染治理真正见到实效;五是建议提高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使文字表述更加规范,专业名词含义更加清晰,执行标准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完善。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正在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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