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09.02.2015  16:44

   天津北方网讯: 为规范本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本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

  文件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新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经书面制止无效的,要报告本级区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抄告本区县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通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对事对人处理到位。

  文件还要求,涉及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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