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02.08.2016  23:02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7月29日审议通过《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
  条例规定,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条例还规定,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
  按照条例,天津还将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
  条例同时也明确表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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