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出台 扩大救助范围

30.12.2014  17:17

天津北方网讯: 12月29日,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

临时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在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此次《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扩大了救助范围,以往只是根据困难家庭的收入界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新制度加入了支出因素,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也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制度还打破了户籍界限,将外地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临时救助家庭的收入界定范围也有所扩大,由原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提高到2.5倍。大幅提高了资金投入,财政预算资金由上年度低保资金的3%提高到8%。

同时,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同时要考虑申请人家庭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在居、村委会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天津市民政局副局长郑燕翔告诉记者,《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了“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工作由民政牵头,但还需要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共同配合才能做好。下一步,各区县民政部门将与相关单位建立救助申请转办机制,对受理申请中符合其他部门救助政策的,及时转办,并督促落实。同时还要探索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使救助信息公开透明,避免错保和漏保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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